全国政协委员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谷树忠回应,新时代要特别强调依法前进还包括资源管理、环境治理、生态治理和空间管控等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。谷树忠建议,要尽早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法律工作。他回应,生态文明建设早已划入新的修改的宪法和《党章》,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、国家宪法宗旨。
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法律工作是依法前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定拒绝,过程中必需具体生态文明法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,还要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法律机制程序。谷树忠还建议,要尽早修改涉及的资源环境法律法规。
他回应,我国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已基本创建,在资源节约、环境友好、生态保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最重要的基础和确保起到。但是目前,资源环境法律不存在诸多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、目标和拒绝显著不吻合的问题,不存在法律规定相当严重迟缓、法律间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。
这些问题必需根据系统前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拒绝展开修改。谷树忠回应,从近期来看,迫切需要修改《矿产资源法》,将生态红线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探、研发的关系划入;迫切需要更进一步修改《环境保护法》,将环境专员公署、环保党政同责、区域环保机构等内容划入。
此外,谷树忠还建议,要增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执法人员力度。他回应,生态文明建设牵涉到资源、环境、生态、空间等方方面面,每个方面都有适当的法律法规,都有适当的行政管理部门。目前迫切需要增大资源环境领域违法惩处力度,提升违法成本;增强属地化管理化职责,通过以法律形式具体生态文明建设在任考核、卸任审核、终生问责,提升各地资源环境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;待生态文明综合法律之后,可以考虑到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执法。
同时,可以彰显公民更加多更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权利,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环境治理方面的不作为提出诉讼。谷树忠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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